會務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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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會員一般服務
  2. 文書收發繕校
  3. 人事管理
  4. 財產管理
  5. 會藉管理
  6. 辦理新加入會員

    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,設籍農會組織區 域內,實際從事農業,並合於下列各款之 一者,經審查合格後,得加入該組織區域 之基層農會為會員:

    1. 自耕農。
    2. 佃農。
    3. 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, 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。
    4.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、林、牧場員 工,實際從事農業工作。
     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 定、應備書件、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     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 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,繼續 從事農業工作者,得繼續為會員。
     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者,無本法所定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  7. 代辦農委會委託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金作業